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理解与辩护思路
一、前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法律概念首次出现于1995年5月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1997年《刑法》也正是以此为基础增设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二十年来,随着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国家逐渐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并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也在这一过程中逐年递增,近年来,全国各地的P2P平台、私募基金相继“爆雷”,一时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发案率呈井喷之势。然而一方面,有部分的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的想法,稀里糊涂就触犯了刑法;而另一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更有效的辩护是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本文作者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犯罪特征来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