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是近年频频发生于营利法人内部的腐败案件,且涉案金额呈现逐步提高的趋势,侵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损害。为此,不少新兴公司已成立内部反腐败机构如监察部予以应对,并取得一定成果。从检索的实践案例来看,职务侵占并不局限于公司员工直接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所独有的控制地位,使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同样因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而被以职务侵占罪的判罚亦不鲜见,当然,后者多是背后复杂利益角逐的结果并不具有代表性。
一、概念及立案标准
1. 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立案标准
自2016年开始,职务侵占立案标准为60000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职务侵占常见类型
实践中,职务侵占罪多发生于公司、企业等单位,表现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捷径,以虚构支出走财务报销、占有或处置公司所有的物品,将履职收取属公司资金等形式,将属于公司的财产资金据为己有,侵犯被害主体财产独立地位。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物,因村组领导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属贪污罪犯罪构成主体,最高院相关批复答复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1.企业工作人员侵占单位财产
以下案例,职务侵占的表现形式表现为:以报销车旅费等名义从公司支出资金,购买车辆供个人使用;与交易向对方签订购销合同后,将对方邮寄到公司的货物占有并变现;虚构行程、住宿等报销费用;代公司收取租金后据为己有。
陈泽旭职务侵占一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105刑初2018号
简要案情:
被告人陈泽旭于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某号院某社区,利用其担任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50.7万元。其中被告人利用赃款中的30余万元购买宝马汽车一辆,后将该车于2017年2月18日抵押给其他公司。被告人陈泽旭于2017年12月2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赃款已损失。
证人武某证言:
2016年4月初,其朋友张某某介绍其认识了陈泽旭,张某某称陈泽旭于年初注册了一家影视公司,目前该公司准备筹拍一部微电影但缺少资金。陈泽旭向其介绍了他注册成立的某某公司的情况。该公司注册时间是2016年1月,法定代表人是陈泽旭,股东是陈泽旭和陈某,注册资金是1000万人民币,其中陈泽旭占95%,陈某(陈泽旭的堂弟)占5%。但注册资金没有实缴,公司实际办公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某社区。陈泽旭想让其出资300万元代替陈某成为公司股东,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电影即可开拍,电影在平台播出后利润好的话能达到投资翻倍,最差也能保本。后其母亲崔某借给了其165万元作为入资款。2016年4月至6月,其母亲先后汇款给某某公司160万元,还有5万元人民币是用POS机转账给陈泽旭个人银行卡。2016年7月份,其正式成为公司股东(占股30%)。其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即陈泽旭的助理)。上班时间从2016年4月初开始,到了2016年12月份,陈泽旭跟其说公司快没钱了,让其把投资款300万元其余的部分赶紧投入公司。其于2017年5月31日到华夏银行打印了公司账目流水,结果发现自其入资后陈泽旭以报销差旅费的名义从公司转账101.37万元。截止到2017年5月18日,公司账上仅剩165.91元。其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没有收入。公司开始经营之后购置办公家具、电脑等办公用品的支出全是用其投资款置办的。据郭某统计,自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公司员工工资共计支出人民币9.81万元。公司没有设立会计账簿。公司的公章、银行账户U盾也由陈泽旭保管。陈泽旭还用其投资款购买了一辆宝马二手车。
其不接触任何公司业务,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是由陈泽旭一人负责,主要是寻找拍摄微电影的投资方及演职人员。公司没有专门的财务部门,只聘请了一个财务人员,日常财务基本上是陈泽旭一个人说了算,财务人员按他的要求做账。公司没有出纳,公司出纳的工作由陈泽旭担任。其和陈泽旭没有开过股东会,没有会议纪要。公司账户金额变动不需要两个股东同时签字,陈泽旭口头同意就可以。公司没有项目运行。《大剧院》、《杜比玛尼》这两个项目是其知道的,但陈泽旭只是谈了,没有进入开机拍摄的阶段,都是在筹备阶段。其他还有好多其都不知道是什么的项目,都是陈泽旭写在公司黑板上的。其跟陈泽旭一起谈过项目。陈泽旭约过项目导演、编剧、制片人谈项目,其也见过,这些人都自称是导演、编剧、制片人,但实际身份其不清楚。公司与导演、编剧、制片人签订合同了。合同中约定就是公司先付一部分定金给他们,然后他们制作、拍摄、按阶段陆续付余款。其只知道付给一个叫鄢某(音)的编剧10余万元,其他的其就不知道了。鄢某负责其公司的《杜比玛尼》的项目。鄢某自己开的工作室。陈泽旭谈项目去过深圳出差,其他的不记得了。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泽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陈泽旭退赔人民币五十万七千元,发还北京某某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李俊良职务侵占罪一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08刑初845号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俊良利用在被害单位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担任采购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与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签订购销合同的方式,对方发货被告人李俊良签收后,将被害单位货物、货款占为己有,以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58151.46元。被告人李俊良于2018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俊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责令被告人李俊良退赔被害单位×有限公司人民币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一元四角六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吕帅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08刑初2612号
简要案情: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吕帅作为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地广告业务运营部员工,在申请报销出差费用过程中,通过虚构出差行程、提供虚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虚假住宿报销凭证等方式,骗取百度时代公司人民币225100元。该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被告人吕帅于2019年5月28日向公司退还人民币215131.88元。被告人吕帅于2019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冯朝阳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08刑初2569号
简要案情: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冯朝阳在本市海淀区某地,利用其担任某公司项目部项目副经理兼安保经理的便利,在为公司收取租金过程中,将租户所交租金人民币251636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冯朝阳于2019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8月27日,被告人冯朝阳在家属帮助下退还公司251636元,取得公司谅解。
另查,被告人冯朝阳到案后并未立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朝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2.村组领导侵占村组集体财产
史来玉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延庆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119刑初49号
简要案情
被告人史来玉自2010年6月开始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负责该村的全面工作。2011年至今,被告人史来玉为非法获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集体土地使用权价值共计12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6月,被告人史来玉为了其个人申请政策扶持补助,与史某1等4人共同注册成立了合作社(五人均未实际出资,史某1等四人为应名,合作社实际控制人为史来玉)。2011年12月,史来玉个人决定利用合作社的名义以4万元的价格承租村北的影壁大院,合同明确规定租赁期间大院所有使用权利归史来玉所有,2012年11月,史来玉个人决定以110万元的价格将该处大院转租给房某,上述110万元租金被史来玉个人占有。
2.2003年7月,×公司与×小学以及×村民委员会签订三方房屋出租协议,以每年1.3万元的价格承租×小学土地以及地上物(其中,房屋出租费1万元,土地占用费3000元,租期自2003年7月21日至2013年7月20日)。在×公司的三方协议即将到期时,被告人史来玉得知小学土地现在的价值远高于之前的租金,即起意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侵占集体土地使用权价值。2013年4月,被告人史来玉以15万元的价格(每年3000元,租期50年)将该处土地承租到其妻子张某1名下,2012年至今,被告人史来玉以各种名义共计向×公司索要土地使用租金15万元,上述15万元被史来玉个人占有。
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口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江刑初字第115号
简要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担任江口县双江镇某村三组村民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两次领取国家因建设征收该组集体土地补偿款,并将其中的40522.59元占为己有,至今未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2月9日,时任村民组长的被告人陈某某代集体领取了因修建江口县城至转塘复线公路征收该小组集体土地1177.11平方米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0173.89元。后因群众反映该款被其占有,经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和采取冻结措施,被告人陈某某退回代领补偿款中的40000元,并将剩余的集体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0173.89元占为己有,拒不退还。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已代其退还了侵占集体的征地补偿款和林木补偿款人民币25000元。公安机关从陈某利处扣押复线公路施工方垫付的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该款为因被告人陈某某拒不退还集体征地补偿款,群众阻工,复线公路施工方为顺利施工而垫付);从陈某处扣押了某村三组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1400元(该款为从陈某某账户转到陈某账户上的40000元,扣除已支出的8715元,结余31285元的本金及银行利息)。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522.59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扣押的江口县双江镇某村三组征地补偿款及孳息共计人民币31400元,发还该组集体;扣押复线公路施工方垫付的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发还施工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关联法规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7月3日起施行法释[1999]12号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0〕15号)(节录)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01〕17号)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6〕9号)(节录)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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